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新型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21年版)》!吨笇г瓌t》強調,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須遵循藥品說明書,不能隨意超適應證使用。
《指導原則》明確,在抗腫瘤藥物臨床應用中,應充分考慮抗腫瘤藥物的成本—效果比,優先選擇具有藥物經濟學評價優勢證據的品種,體現患者治療價值。在尚無更好的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管理制度、技術規范,對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進行嚴格管理。在特殊情況下,抗腫瘤藥物的使用權應僅限于三級醫院授權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
《指導原則》提出,在臨床應用過程中,發現新的具有高級別循證醫學證據的用法但藥品說明書中未體現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可及時向藥品生產廠家反饋,建議其主動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及時更新相應藥品說明書。